扎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社會上近年來有這樣一個聯盟,日漸引起公眾的關注,他們就是“反二十四條聯盟。”

這個聯盟裡有教授、有白領、有醫生,甚至不乏法官,他們有的成為了“老賴”,上了國家失信人黑名單,在生活中舉步維艱。

他們都是因為前配偶舉債,因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深陷債務危機,他(她)們希望能修改“二十四條”,在法律框架下解決“婚姻中一方不當舉債,另一方須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

那麼什麼是“二十四條”呢?

這裡的“二十四條”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叢中不難看出,“二十四條”的規定正是為了解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問題。總之就一句話,根據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問題是,如果配偶一方對外所借債務卻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配偶跟著負債還錢,那是天經地義。但生活中不乏有人“遇人不淑”,遇到配偶不當舉債,致使自己深陷債務危機。

那我們今天就來聊聊面對配偶或者前配偶不當舉債,怎麼在法律框架內維護自己權益的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覆

舉債方的配偶對債權人夫妻的夫妻共同債務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債務不真實存在,系虛假債務。

2、債務沒有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債務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舉債方配偶不承擔償還責任的應對。

1、債權人主張的債務沒有真實發生。

出借人僅提供借據佐證借貸關係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

斷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的,應綜合考慮出借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及其到庭情況、出借人的經濟狀況、資金來源、借款憑證、交付方式、在場見證人、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等因素判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對於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任何交付憑證、當事人陳述有重大疑點或矛盾之處的,應依據證據規則認定“出借人”未完成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通過債權人與舉債人之間的關係進行認定(是否熟悉舉債人的家

庭情況,對方的家庭開支是否需要用到該筆債務),債權人是否明知自己所出借的債務是由舉債人個人使用(由舉債人做生意等其他用途),還是由舉債人夫妻共同使用。

3、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

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4、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1)積極舉證。

配偶一方收集證據證明舉債人所借債務用於何處,所藉資金的最

終流向。如轉賬是否轉到舉債人配偶銀行卡上,該銀行卡是在誰的控制之下,該銀行卡收到轉賬後如何處理。若不能不能提供證據,積極提供證據線索,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取證。

(2)消極舉證

配偶一方收集證據證明家庭日常收入開支,證明舉債人所借債務明顯超過家庭正常開支,爭取法官的合理懷疑。

舉債人配偶一方舉證證明舉債人所借債務明顯超出日常生活及生產經營所需,或者舉債人具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所借債務發生在雙方分居期間等情形的,舉證證明責任就相應地轉回到債權人一方,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舉債人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5、債權人主張的債務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根據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的新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審查債權人提交的借據,確定是否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抗辯,以及確認訴訟時效是否存在中斷和中止的情形。

打官司的路畢竟漫長,耗費時間與精力。

避免自己深陷上述不當債務危機的最根本解決措施,還是要在婚前擦亮自己的眼睛,謹慎結婚,找一個值得自己信任,值得自己去愛的人生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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