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條”能否確認 民間借貸關係 內蒙古天來律師事務所 劉俊鍇

觀眾朋友大家好,歡迎收看律師說法。今天和朋友們談的是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問題。近年來,由於市場環境的變化,人民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井噴”式的增長,出現的糾紛各有不同,今天我們就談談只有“借條”能否確認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我們先從一個案例談起。

郝大勇與何永生是多年的好朋友,兩人都是做生意的,生意人都難免有資金週轉不開的時候,兩人之間經常發生相互借錢的事情。他們兩人平時週轉資金時,一般都是打一個電話,對方就把錢匯入指定的賬號,還錢也是打一個電話告訴對方錢已經匯入對方的賬戶,雙方之間多年來從未因借錢的事情書寫過借據,更沒有因為相互借錢的事發生過糾紛。

2013年7月17日,何永生給郝大勇打電話說,他的一個朋友需要借錢,數額是50萬元,問郝大勇能不能借,而且每月有5分的利息,借期為一月。郝大勇基於對何永生的信任,而且聽說還有5分的利息,就很爽快地答應了,並對何永生說,讓借錢人出具借據,並約定上利息。兩個人通完電話,郝大勇就通過網上銀行把50萬元轉給了何永生。(片花)

一個月後,也就是2013年8月17日,郝大勇打電話給何永生問借款還了沒有,何永生在電話裡沒說什麼,直接去見了郝大勇。拿出一張借據說,那個叫王向發的人不講信譽還不上了,直接起訴他吧,然後就走了。這張借據是這樣寫的:“今有王向發向郝大勇借款人民幣50萬元(大寫)整,借款期限一個月,如逾期未還,本人願意支付借款額的30%作為違約金加以賠償,以此為據。借款人王向發,擔保人孫寶,借款日期2013年8月20日。”這張借據上又附了一張王向發的身份證複印件。

郝大勇拿到借據後無奈起訴了王向發及擔保人孫寶。王向發接到訴狀後向法庭答辯稱,原告郝大勇所持借據的確是王向發親筆書寫,但是王向發與郝大勇並不相識,是王向發向何永生提起借款的事,何永生就打電話給郝大勇,當時何永生打電話時,王向發就在身邊,聽到郝大勇答應借款後,何永生就讓王向發出具了此借據放在了何永生那裡,何永生承諾錢到賬後會讓王向發來取。可是,因王向發有其他事就忘記了來取款,所以至答辯時王向發並沒有實際收到此借款。

作為借款擔保人的孫寶答辯稱,他接到王向發的電話後,就去了何永生處,在借據上的擔保人處簽字後就走了,並沒有看見何永生實際給王向發借款。

法庭審理過程中,原告郝大勇如實陳述了整個事發經過,同時也認可,此借款的確沒有直接支付給被告王向發,而事給付了何永生,只是聽何永生說已經支付給了王向發,但是郝大勇堅持認為,他持有王向發的借據,雙方的民間借貸借貸關係已經成立,王向發有向郝大勇償還借款的義務,並且擔保人孫寶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民間借貸是實踐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在訴訟中,出借人對其主張與借款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成立並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郝大勇雖提供了借條欲證明原告郝大勇與被告王向發之間形成了民間借貸合同關係,但庭審中,原告自認其並未將借款實際交付被告王向發,而是將借款交付案外人何永生,即原告沒有踐行將借款實際交付被告的合同義務,現原告作為出借人,其沒有證據證明其向借款人,即本案被告提供了借款,故原告、被告之間民間借貸合同未生效,所以原告郝大勇要求被告王向發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關於原告要求孫寶承擔連帶責任問題,因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本案中,主合同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現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不生效,故擔保合同也不生效,故被告孫寶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兩被告均沒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及違約金的義務。最終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郝大勇的訴訟請求。(片花)

本案的重點在於如何認定民間借貸關係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說民間借貸關係如何才能生效?更進一步來說,我們國家的法律對自然人之間(也就是老百姓個人之間)的借款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是這樣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就說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這種合同形式不同於諾成合同。我們先來解釋一下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這兩種合同形式的含義。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是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拿借款合同而言,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而自然人與銀行之間借款合同就是諾成合同。比如說,我本人與一家銀行簽訂完借款合同,銀行不履行合同義務,也就是說簽訂後合同後,銀行又反悔不把錢借給我,銀行就違約了,我可以起訴銀行履行合同,因為這是諾成合同,一經簽訂合同就生效了。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雖然合同簽訂了,但是出借人不交錢,借款人拿不到錢,這個借款合同就沒有生效。一旦出借人反悔不交付借款,我們借款人不能依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起訴出借人,因為合同沒有生效。

再回到剛才案件中,原告郝大勇向法庭提供了被告書寫的借據,要求被告王向發償還借款,同時又當庭認可其並未將錢交付給被告王向發的事實,那麼根據《合同法》二百一十條的規定,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只有實際交付借款,民間借貸關係才生效。因此說,本案中原告郝大勇與被告王向發之間不能因為有借據民間借貸關係就能生效,換句話說,本案中,雖有借條,但也不能確認原告與被告的民間借貸關係成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郝大勇的訴訟請求是完全正確的。

那麼有人就問了,郝大勇的50萬元就沒地方去要了嗎?其實不是的,我們注意到,郝大勇的這50萬元錢是直接匯入何永生銀行卡上的,郝大勇完全可以依據銀行的匯款記錄及本案的判決直接向何永生主張權利。

諸如此類的民間借貸糾紛是越來越多。有閒錢的人把錢存入銀行基本上無利無圖,於是就想通過民間借貸來產生利潤,這也是一種生財之道,那麼我們在民間借貸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才能減少或者避免發生糾紛呢?

啟示:一、出借人向外借款時,要求借款人書寫借條的同時,還應當注意留存已經向借款人交付錢款的證據,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向借款人交付錢款,必須是現金交付的可以採用錄音錄像的方式證實借款交付的事實。在人民法院審判實踐中,原告僅提供借據主張借貸關係成立,被告提出反駁證據足以對借貸關係的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法院會要求原告進一步提供證據,原告不能證明款項交付事實的,通常人民法院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二、在書寫借條時,儘量要求借款人親自書寫,要把借款的數額寫得清楚明確,而且一定要註明大寫和小寫,還要把利息的準確計算方式寫明。還有就是把出借人也寫到借條當中,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當然如果數額較大,最好的方式就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找專業人士寫一份借款合同,交付款項時再書寫一份借據。

今天就和大家談到這裡,謝謝收看,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