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婚不想結了,送出的彩禮還能再要回來嗎?

這是兩個不同法律部門的概念,有所區別,也有所關聯。

這是兩個不同法律部門的概念,有所區別,也有所關聯。

這婚不想結了,送出的彩禮還能再要回來嗎?

一般贈與,合同法專門闢出一章進行了規定。

總體的規則是:

送出去的東西,潑出去的水;

還沒送出的東西,可以隨時反悔。

但,規則,總有例外:

身家數十億的小李說了,我要給災區人民捐 1 萬塊錢;這個就不可以撤銷,這是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這是兩個不同法律部門的概念,有所區別,也有所關聯。

這婚不想結了,送出的彩禮還能再要回來嗎?

一般贈與,合同法專門闢出一章進行了規定。

總體的規則是:

送出去的東西,潑出去的水;

還沒送出的東西,可以隨時反悔。

但,規則,總有例外:

身家數十億的小李說了,我要給災區人民捐 1 萬塊錢;這個就不可以撤銷,這是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這婚不想結了,送出的彩禮還能再要回來嗎?

小明說要送給小紅一部 iphoneX,但是在公證處說的,還記錄到了公證書上;這個也是不可以撤銷的,這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所以,法律早就想到,某些人啊總是愛亂講,贈與合同的效力也就沒有其他合同的拘束力那麼強,就賦予了贈與人任意撤銷的權利,要不然,誰還敢吹牛啊。畢竟,我們民法保護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由。

但是,有些話是可以亂講,有些話是不可以亂講的,法律還對於承載了其他更為重要價值的事物進行了特別的保護,比如,前面所講的對於災區的捐贈。

這是兩個不同法律部門的概念,有所區別,也有所關聯。

這婚不想結了,送出的彩禮還能再要回來嗎?

一般贈與,合同法專門闢出一章進行了規定。

總體的規則是:

送出去的東西,潑出去的水;

還沒送出的東西,可以隨時反悔。

但,規則,總有例外:

身家數十億的小李說了,我要給災區人民捐 1 萬塊錢;這個就不可以撤銷,這是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這婚不想結了,送出的彩禮還能再要回來嗎?

小明說要送給小紅一部 iphoneX,但是在公證處說的,還記錄到了公證書上;這個也是不可以撤銷的,這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所以,法律早就想到,某些人啊總是愛亂講,贈與合同的效力也就沒有其他合同的拘束力那麼強,就賦予了贈與人任意撤銷的權利,要不然,誰還敢吹牛啊。畢竟,我們民法保護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由。

但是,有些話是可以亂講,有些話是不可以亂講的,法律還對於承載了其他更為重要價值的事物進行了特別的保護,比如,前面所講的對於災區的捐贈。

這婚不想結了,送出的彩禮還能再要回來嗎?

彩禮,在本質上也是一種贈與,只不過是伴隨著婚姻的締結而做出。不知道是不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但這個習俗早已在民間存在多年。

在婚姻法解釋二出來之前,婚姻法及其解釋一完全沒有涉及到彩禮這個法律關係,此前的判決,大多沒有支持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理由大抵是基於贈與合同的潑出去的水原則。但司法實踐從來不是鐵板一塊,也有法院支持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你看,這不就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嘛,結婚是條件,條件都不存在了,彩禮也得返還回來。爭議越來越大,直到婚姻法解釋二一錘定音,這些情況下彩禮是可以返還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需要以離婚為前提;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需要以離婚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認識到全國各地的婚姻習俗存在極大的差異,所以,就把這幾種存在共同性的情形作為應當返還彩禮的條件,全國各地的法院也在執行者最高法院的指示。但有些情況是沒有包括在這個裡面的,比如,甲給了彩禮之後,雙方登記結婚了,在一起共同生活,並且支付彩禮也沒有導致誰生活困難,這種情況就完全不符合返還彩禮的規定,但如果乙在結婚後多次出軌,甲真的毫無辦法要回彩禮。

好氣哦!!!!!

沒事,不要怕。如果你是個關注法律的孩子,那麼恭喜你,你肯定知道《民法總則》出臺了,但你不一定知道其中第 10 條規定著“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甚至說到這裡,你還可能不明白和彩禮有什麼關係。

不要緊,我們回顧一下,彩禮是基於我們這個民族的習慣而支付的費用,我們的民族習慣裡面存在著大量的關於彩禮的規範,通過《民法總則》第 10 條這個管道性的條款,法官具備了將民間習慣引入法律的權力,比如,在我們那個村落,出軌這種情況,離婚了就是得返還彩禮的,否則,整個村子和附近村子都會鄙視,哼。

只不過,對於民間習慣的舉證,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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