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開票的時候603編碼,可不能隨便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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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七條的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於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第七條的規定,需要補開發票的情形主要有:

(1)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

(2)已申報營業稅,已開具發票,發生銷售退回或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或重新開具發票的;

(3)已補繳營業稅稅款,未開具發票的。

3、只有符合以上三種情形的,才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以603編碼開票。不符合上述三種情形,隨意開「不徵稅」的發票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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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於情形(1),有關企業在開603發票時,應當確保對應的營業稅已經申報,且當時未開營業稅發票。納稅人應保存好營業稅完稅憑證,理清營業稅完稅憑證與營業稅發票臺賬的對應關係,留存備查。

5、對於情形(2),發生銷售退回或折讓、以及應稅服務中止的,可根據應衝減的營業額,選擇603編碼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同時去原繳納營業稅的地稅機關申請退稅。

對於開票有誤,不涉及金額的,可直接開具603編碼的藍字發票,涉及金額的,比照銷售退回或折讓處理方式。

6、情形(3)屬於欠交營業稅在營改增後接受稅務檢查,並補繳營業稅稅款,購買方索取發票時,可開具603編碼的藍字發票。

7、從實際情況看,603編碼開票的截止日期仍有延長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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