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環境保護條例》6月1日起施行

22 時後施工擾民或將受行政強制監管

新修訂的《大連市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今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作為本市環境保護立法體系中的基礎性法規,它全面規範了大連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緊緊圍繞美麗大連既定目標,充分運用法治思維破解以往制約環保工作的體制機制障礙,在監管制度上有創新,監管手段上有加強,為我市環境保護工作指明瞭思路和方向,為環境執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環保設施向公眾開放

市民可"直擊"汙水處理現場

汙水、垃圾等環保設施是重要的民生基礎設施,對改善環境不可或缺。為增進市民對此類設施的瞭解建立互信,大連市創新開展了環保設施向公眾開放的舉措,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並被環保部認可在全國推廣。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這一內容被寫入了《條例》。條例第十條規定:"推進環境監測、汙水處理、垃圾處理、危險廢物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等設施向公眾開放。""設施開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開放工作,並向社會公示開放時間。"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所確定的主要管理制度,緊扣我市環境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條例》增加規定了環境監測制度、汙染企業退出機制、環境汙染防治協議制度、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制度、落實河長制、以及規範產業園區環境監督管理等內容,從不同方面完善了我市環境監督管理各項特色制度。

夜間施工擾民咋管?

拒不改正將被行政強制監管

行政強制權是行政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行政機關實現行政目的的有效保障。國家環保法第二十五條將查封、扣押兩項行政強制措施權直接授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條例》結合我市環保執法的實際需要,對依法可以行使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的違法行為,具體細化為七項內容,並將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的夜間施工擾民行為也納入其中,為破解執法難點問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撐。

這七項違法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汙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汙染物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製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製革等工業汙泥的;

(四)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的,或者排汙許可證被依法吊銷後仍然繼續排放汙染物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纂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

(六)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汙染物的;

(七)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期間進行建築施工作業產生環境噪聲汙染,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被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或者物品具有危險性需要立即處置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處置能力的單位予以處置,處置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責任人無力承擔、責任人不明確或者責任人拒不承擔的,由涉案設施、設備或者物品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先予承擔,再依法向責任人追償。

為"綠水青山"保護劃"紅線"

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制度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條例》增加了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規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實施嚴格的保護措施,妥善安置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居民的生產生活,禁止建設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

實施生態保護補償是調動各方積極性、保護好生態環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條例》對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原條例的基礎上,《條例》強調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是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責任主體,並要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規定了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制度、重點汙染物排汙權交易制度等,明確了突發環境汙染事件風險防範責任主體和具體措施,進一步細化了法律法規對大氣、水、土壤、噪聲、輻射、固體廢物等重點環境要素的汙染防治的規定,逐一設定了具體和可操作性的管控措施。

有這七種行為,企業將被連日連續處罰

對於頑固的違法行為,《條例》則實施了更為嚴格的處罰。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要求排放汙染物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無組織排放大氣汙染物或者通過煙氣旁路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四)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

(五)違法傾倒危險廢物,或者對危險廢物未採取相應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

(六)違反放射性汙染防治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線裝置的;

(七)建築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半島晨報、39 度視頻記者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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